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1〕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梅州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医疗保险制度城乡一体化,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平稳交接、业务不断、待遇不减、各负其责”的要求,分阶段、有步骤地实现行政职能和经办职能、机构和人员编制、基金和资产的顺利交接。
二、组织领导
成立梅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相关领导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市残联、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有关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撤销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
三、机构设置
梅州市设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各县(市、区)设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由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管理;撤销原市、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镇(街道)设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与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合署办公,撤销原镇(街道)“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
四、移交时间安排
(一)行政职能移交。
市、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行政职能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职能移交给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科(股)或社会保障科(股)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编办、卫生局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