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出庭作证,无法定理由不得拒绝出庭作证。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不得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用提供虚假信息、虚假承诺等方式谋求鉴定业务;
(二)以承诺给回扣、分成、介绍费等方式承揽业务;
(三)利用新闻媒体或其他手段,作虚假广告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四)以贬低其他鉴定人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鉴定业务;
(五)以明显低于同行业的收费标准承接鉴定业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省司法厅和各设区市司法局对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范的司法鉴定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由省司法厅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助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福建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1年8月6日发布的《福建省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闽司〔2001〕202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司法鉴定机构对外公示有关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对外公示行为,根据司法部《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