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旅游局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旅〔2011〕343号)
局机关各处室,省旅游质监所:
现将《福建省旅游局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旅游局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本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局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责任,是指局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行政管理正常秩序或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或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 行政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在接受领导、指导和监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 不执行上级依法、依规作出的指示、决定和命令的;
(二) 对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指出的错误,不及时解决和纠正的;
(三) 发生重大事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或报告时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 不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的;
(五) 不执行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无正当理由不采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的建议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