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医疗卫生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部门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救治和应急保障能力。
(2)各级急救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现场急救工作,各级医疗机构根据指令做好后续救治工作。
(3)煤矿企业建立煤矿医疗救护站,或与企业所在地医疗单位签订医疗救护协议,负责煤矿企业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和煤矿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知识专项培训工作。
6.4 救援装备、物资保障
(1)各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相关应急物资储备基础设施项目和矿山救护队装备配置及更新项目计划的审批。
(2)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建立煤矿救援装备及其他相关应急物资信息库,负责矿山救护队装备配置及更新工作资金的申报并落实相关投资计划,协调事故灾难抢险救援过程中急需的救援装备和物资。
(3)各市、县人民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建立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做好抢险救援装备物资保障工作。
(4)全省矿山救护队按照规程要求和救援工作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保证救援装备的完好。
(5)在抢险救援中,已有的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不能满足需求时,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紧急征用的救援物资所需的费用,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及事发单位予以解决。
6.5 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应急处置需要,分别协调组织公路、铁路、空中运输保障,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的紧急输送。
(2)矿山救护、医疗救护等专用应急车辆应配用专用警灯、警笛。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为应急处置车辆配置规范标志,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应急救援时间。
6.6 通信与信息保障
(1)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络畅通。
(2)省煤炭厅建立和更新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应急机构以及省内各矿山救护队、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省内矿山救援装备物资生产或储备单位的通信联络。
(3)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国有煤炭集团公司负责本区域内有关机构和人员的通信保障,做到通信联络畅通。煤矿企业负责本单位应急通信联络畅通。
(4)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国有煤炭集团公司依托安全生产信息调度中心,利用煤炭信息内网、远程视频监控(数据频显)、IP电话系统和安全生产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等信息平台,随时掌握煤矿企业现场有关情况。
(5)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保障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的通信需求。
6.7 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武警等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事故灾难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放通行证,限制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加强对现场重要目标、重点场所的防范保护。
6.8 技术支持与保障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应设立煤矿应急救援专家信息库,根据事故灾难情况,及时召请有关专家研究分析事故灾难情况、提出抢险救援技术措施意见,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6.9 社会动员保障
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