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1号)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粤财法〔2011〕109号,以下简称“通知”),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现就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申请代开发票的管理
(一)按照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且核定的月定额在2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当月累计(含本次)开具发票金额(含当月自开发票金额)未达到20000元的,可予以免税代开普通发票,不需预缴税款;已达到200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应预缴本次代开发票税款后予以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当月已代开发票但未预缴的税款,应在申报当月税款时一并缴纳。核定的月定额在20000元以上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 应预缴本次代开发票税款后予以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按照查帐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当月累计销售额(含本次代开发票金额)未达到20000元的,可予以免税代开普通发票,不需预缴税款;已达到20000元以上的,应预缴本次代开发票税款后予以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在申报当月税款时,已预缴的税款可在其应纳税额中扣减。
(三)按次(日)纳税的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当次(日)代开金额不足500元的免税代开;当次(日)代开发票金额在500元以上的,按实际开具金额缴纳税款后予以代开。
(四)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关于新标准调整前相关税务文书的处理
“通知”下发前,主管税务机关已核定定额并按照起征点旧标准出具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对照起征点新标准如属于未达起征点的,原《核定定额通知书》统一失效,原定额执行期内适用《未达起征点通知书》,税务机关不再逐户换发新文书。
三、关于新标准调整前退税问题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