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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一)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中应当至少有1名取得国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二)建立并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三)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

  (四)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号码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五)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

  (七)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迅速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救援。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做好电梯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二)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号码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确保齐全、清晰、有效;

  (三)妥善保管电梯层门、机房、电源钥匙;

  (四)监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

  (五)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使用单位负责人;

  (六)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七)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

  第十六条 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使用单位应当通知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使用。

  第十七条 发生电梯事故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下列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取得国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作为电梯司机:

  (一)医院供病人及其陪护人员使用的乘客电梯或者病床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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