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健全政府、部门的工作考核与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完善消防安全方面的考核内容,切实加强对下级政府、部门和本行业、系统消防工作的检查考评,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各类火灾责任事故,追究责任。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的监察。
4.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各级政府、部门要督促社会单位按要求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专兼职消防员,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重点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控制室专业人员值班制度。对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社会单位全面实施远程监控。要深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四个能力”建设,做好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督促申报、调整、公告及消防监督抽查工作。到6月底,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到 “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进一步推动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二)加强消防基础工作建设
1.推动消防规划的制定实施。年内,各级政府要编制出台本地区消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及配套的考核办法,并将落实消防“十二五”规划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完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修订消防规划,年底前应完成市级、县级和小城市培育试点镇消防规划的修订工作。新批复设立的国家级或省级经济开发区应及时制定或调整消防规划。
2.保障消防事业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按标准落实消防事业经费,确保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年度业务经费增长原则上与当地经济增长保持同步,合同制消防队员以及专职消防队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确保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装备以及应急救援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各类装备和消防站营房建设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库。
3.加强灭火救援应急体系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公安消防部队承担应急救援工作总体方案》(公消〔2009〕345号)和《
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精神,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建设目标任务,落实保障措施。各地要在6月底前完成综合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完善市、县两级政府消防应急救援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