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根据企业规模,按照有关要求和生产条件,储备必要的救灾设备和物资。
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储备石油天然气储运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物资和装备。
6.9 技术储备与保障
省指挥部办公室和石油天然气储运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装备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应急响应状态下,省气象局及当地气象部门要为石油天然气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气象信息支撑。
6.10 宣传、培训和演练
6.10.1 宣传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及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员工宣传石油天然气储运的危险性、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逃生避险知识,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
6.10.2 培训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要制订落实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开展对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的招募、组织、培训,形成专业应急队伍、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6.10.3 演练
省指挥部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和市级政府组织一次综合实战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有关应急救援机构和各市、县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定期组织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将演练情况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
6.11 监督检查
省指挥部办公室对全省石油天然气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是指长输干线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和油库、天然气储气库等设施。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
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7.1.1 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
7.1.2 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7.1.3 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
7.1.4 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
7.1.5 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省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修订。省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评审,并及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