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分级响应
石油天然气事故发生后,涉事企业及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事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一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或由省指挥部配合国家有关部委实施。二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组织实施,事发地各级政府按照省指挥部要求密切配合,进行应急处置。三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市级政府组织实施,省指挥部办公室进入预警状态,为扩大应急做好准备。四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政府组织实施,事发地县级政府进入预警状态,为扩大应急做好准备。
4.4 响应程序
4.4.1 进入启动准备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省指挥部执行如下响应程序:
通知有关专家、救援队伍、省指挥部成员和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向事发地市级政府提出事故救援指导意见;派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4.4.2 进入启动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省指挥部执行如下响应程序:
通知省指挥部成员集合,组建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及应急工作组;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救援指挥协调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有关领导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组织、协调、指挥救援;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经费等应急救援保障工作;调动有关队伍、专家参加现场救援工作,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
4.5 指挥和协调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救援。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较大、一般事故由事发地市、县政府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相关处置预案,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救援。重大以上事故发生后,按照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省指挥部协调指挥的主要内容是:
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布局,协调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提出现场救援方案,制订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必要时,可调动驻军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6 现场紧急处置
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情况时,省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市、跨领域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省指挥部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省政府。
针对石油天然气储运中出现的气体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特点,在实施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迅速组织事故发生地周围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好社会治安,同时做好撤离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严禁一切火源、切断一切电源、防止静电火花,并尽量将易燃易爆物品搬离危险区域,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灾害;事故现场如有人员伤亡,立即调集相关(外伤、烧伤、中毒等方面)医疗专家、医疗设备进行现场医疗救治,适时进行转移治疗;设置警戒线、划定安全区域,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有毒气体分析、大气环境监测和气象预报;及时制订事故抢险救援方案(通风、灭火等),并组织实施;做好现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避免烧伤、中毒等人身伤害;保护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和环境等造成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