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橙色应急准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实施领导带班值班;值班人员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救援队伍开始战备动员,对应急救援任务进行讨论分析;根据应急救援任务需求补充应急物资,轻型应急装备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完成一切临战准备。
进入黄色应急准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应急值班,建立与有关方面的联系;救援队全体人员停止休假、探亲;启封、检修、补充应急装备和物资;制订应急响应行动方案,开展战前应急训练。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特别重大事故:石油天然气储运过程中,发生特别重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严重危及企业员工及周边社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等。
重大事故:石油天然气储运过程中,发生重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严重危及企业员工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
较大事故:石油天然气储运过程中,发生较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危及企业员工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一般事故:石油天然气储运过程中,发生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严重危及企业员工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上述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信息报告
各市、县安监部门接到一般以上石油天然气事故报告后要及时上报至省指挥部办公室或政府相关行业监管部门。
石油天然气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中央和省属企业同时上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和企业总部)。
当地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政府。事件紧急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做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石油天然气储运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事发地政府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和省指挥部办公室。
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灾难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或外国人员时,省指挥部要及时通知省台办或省外事侨务办,通过省台办及时向国台办和海峡关系协会通报情况,通过省外事侨务办及时向相关外国驻华使馆、港澳驻内地办事处或机构通报情况,联系伤亡人员家属协调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