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情况;
(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情况;
(十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情况;
(十二)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情况;
(十三)省人民政府安排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完成情况。
第七条 制订考核细则尽量选择统计制度健全、数据质量较高、时效性较强的指标,明确时间、标准、质量、责任等考核要素,科学设置权重,增强考核的科学性、真实性、时效性、操作性。
第八条 食品安全目标责任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年末综合考核与日常抽查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考核分为自查自评和现场考核。现场考核主要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企业、访重点等方式,并实地抽查2个县(市、区)。
对其他的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考核以自查自评为主。
第九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自查自评,并向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查报告。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在省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前,组织考核组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考核。
第十条 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纳入省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给予年度考核优秀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表扬;对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作为下年度的督导重点。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制订下发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细则及进行考核的通知。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向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或自评结果报告。
(三)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组织考核组,现场考核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完成年度目标责任情况。考核结束后,各考核组向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汇报考核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