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10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山西省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目标责任管理,落实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目标责任的考核。
第三条 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由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组织实施。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目标考核细则、组织抽查和年终目标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完成与省人民政府签订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工作目标。
第五条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求真务实、以考促管”的原则,坚持综合评价与目标责任考核相结合,宣传与教育督导相结合,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履职情况;
(二)责任体制机制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资金投入及监管机构、人员、经费保障情况;
(四)工作部署和督导检查情况;
(五)宣传教育情况;
(六)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情况;
(七)开展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情况;
(八)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