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市级主副食品价格稳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市级主副食品价格稳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沪府办发〔2011〕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市级主副食品价格稳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上海市市级主副食品价格稳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主副食品价格稳定基金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市级主副食品价格稳定基金(以下简称“价格稳定基金”),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本市主副食品价格调节和市场稳定所需的市级补贴。

  第三条 (使用范围)

  价格稳定基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扶持农副产品生产。用于本市(含市政府批准的市外同类产品生产基地)地产蔬菜、粮食、生猪、奶牛、家禽、鲜蛋、淡水产品等大宗农产品受自然灾害或疫病影响严重,为及时恢复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所需的临时性或一次性的补贴。

  (二)稳定农副产品市场供应。用于保障本市主副食品供应的产业能级提升、存储设施运行维护和市外主副食品生产基地建设所需的补贴,以及用于本市市级粮、油等重要商品政策性储备的支出。

  (三)降低农副产品流通成本。用于完善本市大型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社区菜店等建设改造,以及开展“农超对接”、“农标对接”、“农社对接”、冷链物流及配套设施建设所需的补贴。实施临时“客菜进沪”流通费用的补贴。

  (四)调节市场价格水平。用于本市范围内发生主副食品供应紧张或价格异常波动时,根据应急预案,需要政府采取调控措施,保障主副食品市场供应和稳定主副食品市场价格所需的补贴。

  (五)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机制。用于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有关要求,对以低保群体为主的困难对象发放粮油帮困等所需的补贴。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