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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任务分工的通知

  109完善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由各级政府共同负担、省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投入体制。学前教育投入由政府、社会举办者和家庭合理分担,逐步增加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投入。普通高中实行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机制。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依法筹集经费的政策。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措经费机制。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民政厅)

  110制定并提高各级各类学校学生人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建立与推行以成本分析为基础、与物价水平相一致的各级各类教育生均定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实现义务教育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城乡统一标准。大幅度提高普通高校预算内生均拨款标准,达到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水平的要求。加大财政补助力度,完善学校债务化解机制,确保2015年基本化解公办学校基本建设债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审计厅)

  111健全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完善助学贷款体制机制。大力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建立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研究生的资助和奖学金制度。逐步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

  112设立专项经费,为组织实施好全省教育重大工程和改革试点项目提供资金保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

  113建立各级财政教育经费增长监督和考核制度。完善经费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在高等学校试行设立总会计师职务,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由政府委派。(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114建立经费管理和使用绩效评价监督制度。(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115强化重大项目和经费使用全过程考评和审计。(省教育厅、省审计厅)

  116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防范学校财务风险。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监察厅、省审计厅)

  (二十)推进依法治教。

  117完善地方性教育法规。根据国家教育立法进程,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加快教育法制化建设,制定和完善促进本地区教育发展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政府规章。(省教育厅、省政府法制办)

  118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校。各地政府要依法履行教育职责,认真落实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教育执法行为,及时查处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努力提高教育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依法维护学校、学生、教师、校长和举办者权益。完善教育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对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学校要建立和完善符合法律规定、体现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和制度,依法办学,从严治校,认真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教师管理。积极开展依法治校创建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提高师生员工法律素质和公民意识。(省教育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总工会)

  119健全教育督导制度。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健全督学制度,建设专职督导队伍。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加强义务教育督导检查,开展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督导检查。强化对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督导检查。建立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省教育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

  120严格实行问责制,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教育厅)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121加强和改善对教育工作的领导。把优先发展教育、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建立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体制机制,各级政府制定区域规划和推进新城镇建设时,要优先考虑教育发展需要,对符合教育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优先安排,优先立项,优先保证。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国土等部门在制定公共政策时,要有利于教育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优先保障教育在经费、人才、规划、用地等方面的需求。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等科技文化机构及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要为青少年提供免费或优惠教育服务。建立健全党委、政府定期专题研究教育工作制度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定点联系学校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建立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度,把教育工作实绩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重要依据。建立和落实各地政府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制度。充分听取政协及民主党派的意见及建议。加强教育宏观政策和发展战略研究,提高教育决策科学化水平。(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厅、省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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