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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任务分工的通知


  87改革政府管理教育方式。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教育责任,建立健全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维护教育公平和教育秩序。改进政府宏观调控方式,更多地运用法律法规、规划引导、行业准则、政策指导、信息服务和公共财政等手段引导和支持教育发展,减少和规范对学校行政审批和直接干预。(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编办)

  88完善教育行政决策制度,规范决策程序,成立省教育发展咨询委员会,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咨询论证,提高重大教育决策的科学性。(省教育厅)

  89完善社会参与机制。充分发挥中小学校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学校的作用,引导社会、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和组织,发挥教育研究、教育考试、教育评估等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提高教育科学化水平。(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六)扩大教育开放。

  90提高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水平。鼓励本省院校与境外高水平院校建立校际关系,互派教师、互换学生、互认学分和互授、联授学位。设立“来晋留学政府奖学金”,扩大来晋留学规模,提高留学层次。支持国际汉语教育,支持学校在海外建立孔子学院(课堂)。稳步发展境外合作办学。(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外事侨务办、省科技厅、省文化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91培养国际化人才。理顺公派出国留学体制,创新和完善公派留学机制。设立奖学金,遴选支持优秀大学生和研究生到国外学习。设立海外培训基地,定期开展大中小学校长和骨干教师海外研修培训。开展国际理解教育试点,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知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适应国际竞争的人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外事侨务办、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92积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支持我省高校与国外知名大学通过多种方式合作办学,建立教学实习基地。引进境外优秀教材。吸引更多的高层次外国专家学者来晋工作。加强我省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外事侨务办、省外专局、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新闻出版局、省台办)

  三、重点工程与改革试点

  (十七)组织实施重点工程。

  93学前教育推进工程。支持办好现有的城镇和乡村幼儿园。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建幼儿园。“十二五”期间,在全省城乡新建或改扩建1000所公办标准化幼儿园,使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5%以上,并对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进行培训。(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厅、省地震局、省审计厅)

  94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造小学和初中薄弱学校,尽快使义务教育学校师资、图书、教学仪器设备、体育场地达到省定标准,为群众提供优质均衡、公平普惠的义务教育。优先支持农村保留学校办学条件达标。确保新城镇建设和新建小区配建学校达标。改善农村学校寄宿条件,基本满足需要。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整体水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到“十二五”末,80%的县(市、区)达到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要求。(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厅、省地震局、省审计厅)

  95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工程。支持建设一批高标准的县级职教中心。支持建设100个省级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提升职业教育实践教学水平。完成一批“双师型”教师培训。重点支持建成100所中等职业教育改革示范学校和优质特色学校以及10所示范高等职业院校,争取一批学校进入国家建设行列。(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96高等教育质量和水平提升工程。推进高校新校区建设,加快高校危旧校舍改造,2012年底完成改造建设任务。继续支持山西大学和太原理工大学重点建设。适应发展需要,支持建设40个左右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重点学科,支持200个特色专业,新增20个省级重点实验室、30个行业企业共建工程研究中心。深化高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产学研合作计划、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和高层次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启动“三晋学者”支持计划,引进和培养一批高层次领军人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

  97农村教师队伍水平提升工程。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农村学校新任教师学历提升计划,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以“国培计划”为示范引领,实施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加大农村骨干教师培训力度。实施名师、名校长培养计划,造就一批教育教学名家。落实农村教师待遇倾斜政策,进一步提高农村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建设农村教师周转宿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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