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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任务分工的通知


  (三)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11适应城镇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需要,总体规划学校布局。办好必要的农村教学点,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12坚持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逐步推行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切实做好留守儿童的教育和管理。(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发展研究中心、省妇联、省关工委)

  13加快推进城镇学校建设,改善农村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努力消除辍学现象。(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4建立健全义务教育质量标准和监测制度。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国家课程标准、教师资格标准,配齐学科教师,开齐开足规定课程。深化课程与教学方法改革,创新课堂教学模式。(省教育厅)

  15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地政府要依法落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职责,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均衡配置教学设备、图书、仪器和师资等资源,实行县(市、区)域内校长和教师定期合理流动,切实缩小校际差距。(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6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探索鼓励优质教育资源向新城区和农村延伸,鼓励优质中小学校采取多种方式与其他学校协作办学。加大对贫困地区、革命老区的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努力缩小城乡、区域差距。(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17严格规范义务教育管理。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坚决纠正违规补课和乱收费等行为。义务教育阶段严禁设置重点学校和重点班。不得将各种等级考试和竞赛成绩作为学生入学和升学的依据,不得依据考试成绩对教师、班级、学生进行排名和奖励。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区域内重大违规办学严格问责。(省教育厅)

  18发挥政府、学校、社会和家长的作用,努力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率先实现小学生减负。严格控制学生作业量和考试次数,严格控制教学中增加课时和提高难度,严格规范社会补习机构和教辅市场。建立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专项督导制度。(省教育厅、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

  (四)推动普通高中教育优质特色发展。

  19促进普通高中优质发展。优化高中阶段教育结构,保持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

  20逐步消除大班额现象。(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编办)

  21制定普通高中办学标准,到2015年全省所有普通高中达到省定办学标准,做到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加强内涵建设,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到2020年建成一批国内一流名校。(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2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办学。鼓励学校根据各自特点,形成富有特色的多样化办学模式,满足不同潜质学生发展需要。积极支持兴办一批以外语、艺术、体育、科技等为特色的高中学校,鼓励普通高中开设职业教育课程,探索综合高中发展模式,为学生发展提供多元选择的机会。建立健全促进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的督导评价制度。(省教育厅、省科协)

  23提高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必修课程,创造条件开设丰富多彩的选修课。积极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全面实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和学生综合发展报告制度。建立学生发展指导制度,加强对学生的理想、心理、学业等方面指导。(省教育厅、团省委、省科协)

  (五)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24完善职业教育体系。把职业教育作为重要的发展工程和民生工程,加大财政投入,完善支持政策,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优化布局结构和专业设置,构建覆盖城乡、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职业教育培训网络,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扶贫开发办)

  25逐步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全免费。从2011年起用两年时间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全覆盖。(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6大力改善职业学校办学条件,到2015年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基本设置标准,到2020年所有学校达到省级示范职业学校标准。积极开展中等职业教育改革示范学校、优质特色学校和高等职业教育示范校、骨干校建设,不断提高职业院校办学水平。加强实训基地建设,显著提升职业院校实验实训水平,提高实验实训设备使用效率,增强学生动手能力。(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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