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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无锡市市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号)

  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建标〔1993〕542号)

  4.《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 50442-2008)

  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09〕2567号)

  6.《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

  7.《江苏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试行)》(苏计社会发〔2001〕948号)

  8.《江苏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苏卫医〔2011〕38号)

  9.《江苏省卫生资源配置规划》

  10.《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08年城乡规划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进行责任分解的通知》(锡委办发〔2008〕98号)

  1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市发改委无锡市“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306号)

  12.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无锡市急救分站三年建设方案(2008-2010)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312号)

  13.《无锡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标准》(2007年11月)

  14.其他相关法规和政策等

  二、配置原则

  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省卫生厅医疗资源配置标准,结合我市医疗机构分布情况,以政策引导、适度发展、整体规划、适时调整为要求,通过“两控制、两发展”,即:公立医疗机构和门诊部以下(含门诊部)医疗机构实行总量控制,鼓励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上规模、有特色的民营医院及专科医疗机构,实现医疗资源优化配置。医疗机构设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化配置原则。以市区区域服务人口为依据,对现有医疗机构进行布局调整与资源优化,构建由综合医院、专科特色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组成,门诊部、诊所作为补充的两级医疗服务体系。

  (二)公立主导原则。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适度增加民营医疗机构的比重。原则上维持已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机构)的结构,保持其服务量占全市服务总量的2/3左右,新增医疗机构主要通过积极引入外资、社会资本举办,实现我市医疗卫生投资主体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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