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锡市特色产业集聚区认定申请书》;
2.特色产业集聚区管理服务机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特色产业集聚区建设发展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
4.特色产业集聚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查(审批)意见;
5.所在地市(县)、区政府批准实施“特色产业集聚区建设发展规划”文件;
6.特色产业集聚区内企业清册;
7.有关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达标方面的证明材料,强制清洁生产企业审核证明;
8.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标准组织批复文件、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复印件;
9.已建成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信息网络、仓储物流等公共服务平台清单;
10.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基地扶持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复印件;
11.其他相关资料。
(二)初审。由所在市(县)、区经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报所在市(县)、区政府同意盖章后,报集聚区管理办公室。
(三)审核。集聚区管理办公室收到通过各市(县)、区初审的特色产业集聚区上报材料后,组织各成员单位并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核和必要的实地论证,提出予以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审核意见。
(四)公示。对通过集聚区管理办公室组织审核予以认定的特色产业集聚区将在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周。
(五)认定。对通过审核和公示的特色产业集聚区,由集聚区管理办公室报无锡市人民政府正式下发认定文件,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八条 对审核认定的特色产业集聚区,由无锡市人民政府授予“无锡市×××(产业名称)特色产业集聚区”牌匾及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三章 管理与评价
第九条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经市级认定的特色产业集聚区,发生范围变更、区域调整等情况应及时报集聚区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按无锡市特色产业集聚区统计办法(另行制订)定期向集聚区管理办公室报送重大项目建设、新增重点企业和集聚区发展等情况的特色产业集聚区统计报表。
第十条 实行验收评价制度。由集聚区管理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评价标准”每2年组织1次定期验收评价,并将评价意见予以反馈和公布。对评价不合格的特色产业集聚区,提出整改意见,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特色产业集聚区资格,收回《无锡市特色产业集聚区证书》和颁发的牌匾,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