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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特色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特色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35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特色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无锡市特色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011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优化我市产业结构、促进产业集聚、提升产业层次,促进特色发展,提升我市工业经济的整体竞争力,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产业升级行动计划的通知》(锡委发〔2011〕51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制造业竞争力提升工程的意见》(锡委发〔2011〕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色产业集聚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造业领域中重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支柱产业,主导产业突出,技术水平领先,公共服务完善,发展潜力较强,高效集聚了同类企业或产业链企业的工业园区,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中的园中园。

  第三条 特色产业集聚区按建设方式分为规划新建和改造提升两种类型。规划新建型是指2010年底前园区内建成面积占规划面积在20%以下的特色产业集聚区;改造提升型是指利用原有工业集中区,通过结构调整、产业置换等方式改造升级的特色产业集聚区。

  第四条 特色产业集聚区的认定工作由市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等部门组成的无锡市特色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集聚区管理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联络工作由市经信委负责。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特色产业集聚区采取自愿申报、评审确定的认定办法,由集聚区管理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申报审核。特色产业集聚区的申报名称须体现主导产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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