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商务局拟定鼓励会展业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监督管理相应的扶持资金。
市商务局负责市会展办的相关工作,对全市展会活动实施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
市工商局负责展会期间,对举办方、参展方经营行为的监督,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行为予以查处。
市公安局负责安全许可审批,对全市展会活动涉及治安、消防、道路交通等方面安全工作进行审核和监管。
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负责市区展会活动期间周边公共场所的市容环境和户外广告、临时占道的审核。
市贸促会负责对市会展行业协会的工作予以指导和协调。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展会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市药监局负责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监管和全市展会活动的餐饮服务安全保障工作。
市知识产权局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处理展会活动期间发生的涉及专利和版权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苏州海关、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展会的出入境展品进行监管。
市会展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其余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展会活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展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展会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配合做好全市性大型展会活动的组织实施和展会秩序维护工作。
市会展行业协会是全市会展业的行业组织。围绕“服务、代表、协调、自律”的基本职能,配合市会展办做好对会展行业的协调、监管和服务工作;负责制定《苏州市会展业行业服务规范》《苏州市会展企业诚信自律办法》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展会市场管理, 引导会员规范经营行为,加强企业自省自律,避免不正当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承办市有关部门委托的展览会备案、协调、统计、评估、展会工程资质评审、信息交流和行业人才培训等工作。
各类专业性行业组织应当在利用专业信息资源、组织举办专业性展会的活动中,发挥自律作用。
第七条 主(承)办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资金、人员、措施和制度;
(三)具有广泛的客户基础和联系网络,有办展的经验和招展招商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在我市举办的重点展会和中大型国内外展会实行备案制度,市会展行业协会受市会展办的委托,办理展会活动的备案手续。凡已列入我市重点展会或展览规模在300个国际标准展位以上的展会,主(承)办单位应当在展会举办之日 60 日前向市会展行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备案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