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展览会奖励条件和标准。
1.对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重点展览会,按展会实际展位数给予奖励,每个展位5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期为3年。
2.对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规模型展会,给予3年的专项奖励,奖励逐年递减。第一年40万元,第二年30万元,第三年20万元。
3.对我市重点申办和成功引进的、能长期在我市举办的国际性经贸展或全国性专业贸易展览会,视展览规模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已连续举办三届、注册本市的并取得国家注册商标的展会,一次性给予承办方10万元专项奖励。
5.获得国际展览联盟(UFI)等国际性组织认证的展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专项奖励。
(二)鼓励建立会展公共服务平台。对为促进全市会展业整体宣传推广、综合保障、人才培训等搭建的会展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可通过申报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的形式,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三)展会奖励由承办单位申请,每个展会只能由一个承办单位申请。同一展会可以就高但不重复享受奖励。为发挥展会的综合效益,展会举办天数应在三天以上(含三天)。
三、奖励项目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一)展会奖励的申请、拨付程序如下:
1.展前申报。凡申请展会奖励的展会主(承)办单位应在上一年度上报办展计划,并且在展览会举办前一个月向市会展办提出办展申报,申报内容包括:展览名称、展览规模、展览时间、相关批准文件等。
2.展会核实。展览会举办期间,由市会展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服务业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的展览进行实地核实。
3.奖励申报。各申请展会奖励的展会主(承)办单位应在下一年度申报上年度举办的展会项目,填制《苏州市鼓励会展业发展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
(1)申请报告、展会总结(包括展会效益、分析报告、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果);
(2)证明主(承)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展会项目需提供举办展会的批复;
(4)展会场地租赁合同,实际展位平面图、参展商名录、展馆租赁费用单据以及主办、承办、协办单位协议等;
(5)展览会组织实施方案;
(6)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多个承办单位的,应提供申报委托书。凡逾期未进行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