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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会展业发展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会展业发展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1〕1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鼓励会展业发展奖励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鼓励会展业发展奖励实施意见

  为促进我市会展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苏州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2011〕79号)和《苏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特制订本意见。
  一、使用范围和奖励对象
  (一)会展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在我市按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专业贸易展览会(经确认的重点展览会和规模型展会)的举办企业。举办企业的注册资本必须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1.重点展览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我市会展自主品牌的展会项目;
  (2)具有产业基础和市场基础、发展前景好、潜力大、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已连续3年定期(每届正式展期在3天及以上)举办的成长性专业贸易展览会项目;
  (3)由我市重点申办和引进的,与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联系紧密的,并具有潜在发展前景的国际性经贸展或全国性专业贸易展览会。
  2.规模型展会应具备的条件:由会展企业或机构在我举办的,展位超过1000个国际标准展位或展览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且在我市已连续成功举办3届以上(含)的大规模、高质量、有突出影响力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展会。
  (二)重点展览会和规模型展会的确认,由市会展办牵头,召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以评审会的方式集中综合审核确定。
  市政府鼓励本市会展企业积极投身会展,做大做强;鼓励其他境内外知名会展企业在苏注册,设立展览公司。
  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展会项目或大型会议项目另行申报,一事一议。从其他渠道已获得本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在奖励资金资助之列。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并进行买卖交易的各类展销会,公益性、政策性成就展,文化科普展,人才交流会不在奖励资金资助之列。
  二、奖励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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