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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金融业跨越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按其考评年度工薪所得在本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鼓励和支持引进培养金融人才,提升金融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六)积极吸引金融高管人才来苏工作。通过建立金融人才库,利用与国内外知名金融机构的合作,多渠道吸引金融高管人才来苏工作或实行柔性工作机制。对来苏发展的金融机构高层次管理人员,在户籍、住房、配偶调入、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和便利。符合苏州市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的,按《苏州市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苏办发〔2011〕10号)文件精神享受安家补贴及薪酬补贴。
  (七)加强现有金融法人机构高管培训。通过组织金融法人机构高管及高级专业人员参加高级管理专项培训、高级别学术交流或获取专业资料、行业信息等活动,不断提升与金融总部经营方式、特点相适应的从业能力,进一步增强金融法人机构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适应现代金融业发展的趋势,并可根据《苏州市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试行)》(苏办发〔2007〕88号)文件精神享受培训资助。
  (八)鼓励多层次金融人才培育。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培训,鼓励员工接受在职教育,鼓励从业人员获取各类金融认证资格。积极创造条件,引进境内外金融专业培训机构,加大金融人才资源开发。加强与高校、金融研究机构等合作,通过开展专题培训班、进修或金融讲座等多种形式,培养复合型、实务型金融专业人才。对在苏新设立的专业金融培训机构,按照《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若干问题的意见》(苏人才[2003]4号)的有关规定提供项目经费补助支持。
  (九)加快金融博士后工作站建设。依托有条件的金融法人机构,与国内著名高等学府合作招收优秀博士生进站,搭建并吸引高管人才进入平台,培养和造就金融高层次人才。鼓励金融博士后工作站针对苏州市场开展基础性和应用性金融研究,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多项目选择。对金融博士后工作站按照《苏州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站博士资助办法(试行)》(苏人才[2006]3号)的有关规定提供经费补助支持。
  四、奖励申报
  (十)新设立的金融法人机构、金融分支机构享受补助和奖励,须向市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审核,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申请时须提供:
  1.相关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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