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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金融业跨越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金融业跨越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1〕1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促进金融业跨越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苏州市促进金融业跨越发展的若干规定
(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跨越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发〔2011〕24号)精神,深入实施金融带动战略,加快建设“一个中心、五个集聚区”,促进金融业跨越发展,更好地服务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三区三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鼓励和支持设立各类金融机构,不断拓展金融服务的覆盖面
  (一)鼓励在苏新设立金融法人机构。金融法人机构是指国家“一行三会”批准设立并实行监管的、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且实收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1.凡在苏新设立的金融法人机构,经审核认定后,根据机构性质、规模,由市级财政按50~3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具体标准另定)。
  2.对在苏新设立的金融法人机构金融高管,经审核批准后,按其从企业获得的工薪所得在本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助,奖励和补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二)鼓励在苏设立金融分支机构。金融分支机构是指直属金融机构总部管辖的市级分行、分公司等一级分支机构或单独设立并直属总部管辖的业务中心、营运中心、客服中心、研发中心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且实际运营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1.凡在苏新设立的金融分支机构,根据机构性质、规模,经审核认定后,由市级财政按50~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具体标准另定)。
  2.对在苏新设立的金融分支机构,给予提供政策协调、高管人员引进等便利。
  3.鼓励金融分支机构属地政府给予购买或租赁营业用房等入驻配套服务便利。
  (三)支持金融分支机构向县域、镇域拓展延伸。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力度,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加快向县域、镇域拓展延伸,在准入审批和相关服务上给予大力支持。
  二、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业务,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满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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