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各区县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市食安办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具体考核评分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
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
第三条 实施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究、错责相当、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区县政府对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组织、协调本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并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市、区县卫生、农业、工商、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对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市、区县卫生、农业、工商、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系统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奖惩”的要求,划定监管责任区,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具体奖励与惩罚办法,层层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