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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和南京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查阅资料。查阅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文件、方案计划、工作总结、日常监管记录及其他档案材料。

  (三)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部分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企业,牲畜定点屠宰场,农(集)贸市场,集体食堂等。重点针对问题突出的区域和环节,全面了解食品安全状况及监管措施落实情况。

  (四)外部评议。评议人员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食品行业及社会公众代表组成,针对不同考核对象选取相应人员参加,评议采用座谈会、调查问卷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考核工作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另设加分项。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等次分值参照省有关考核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时酌情予以加分:

  (一)出台食品安全监管规范性文件或重要创新性制度的;

  (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重大突破或经验做法在全市或以上推广的;

  (三)及时破获和查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罚款金额10万元以上或者追究涉案人刑事责任的;

  (四)在国家、省专项检查中成绩突出的;

  (五)国家、省和市明确的其他加分事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被全国性媒体曝光或国家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处置不力造成事故影响扩大、人员和财产损失严重的。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12月底前进行。11月底前,区县政府和被考核的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查情况书面报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迳送市食安办)。在自查基础上,由市相关单位负责人、有关专家和执法人员组成考核小组进行现场考核,市食安办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束后形成的考核报告和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后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市政府对在考核中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区县、市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区县、市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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