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和南京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1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和《南京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南京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科学考评各区县政府及市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区县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确定的有关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评价。
第三条 食品安全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下,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区县政府食品安全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区县政府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并有效运转,建立健全监管部门和街道(镇)、社区食品安全工作网络。
(二)政府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每年召开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将食品安全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以文件或责任状形式明确部门和街道(镇)工作职责,保障工作经费。
(三)制度建设情况。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综合协调机制、议事规则、联络员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举报奖励制度、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等。
(四)食品安全监管情况。区县食安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牵头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职能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查处违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