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组织起草或者指定相关部门起草。其他规范性文件由本单位组织起草或者指定其所属机构起草。也可以邀请专家、有关组织参加起草或者委托其起草。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涉及两个以上机关职权范围事项的,由一个主办机关组织联合起草,其他机关配合。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

  (二)行政征收征用;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强制检测、限定他人购买指定商品、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商品和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

  (五)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群众自治组织的职责;

  (六)机构编制事项;

  (七)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而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限制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八)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拟订工作计划并落实工作机构及人员;

  (二)明确管理和执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对照研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政策;

  (四)收集国内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并对实施后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制定预防和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当采取书面、座谈、论证、听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行政相对人、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并认真研究处理,形成征求意见处理情况的书面材料。

  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权的,应当充分征求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分歧较大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存在分歧的,提请制定机关决定。

  第十五条 提请政府审议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厅、区县政府办公室转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其他制定机关审议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