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2011]29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南京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水平,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四年行动计划》以及《
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以外,由本市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前款所称的行政机关,包括:
(一)市、区县政府;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市政府直属机构(以下称授权组织)。
依法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制定机关),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市、区县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等非常设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下列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一)表彰或奖惩的命令、决定、通报;
(二)
人事任免的通知;
(三)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
(四)单纯转发上级行政机关文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