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城市“三无”老人保障工作的意见
(苏政办发〔2011〕17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城市“三无”老人是指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或扶养能力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为切实保障城市“三无”老人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机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城市“三无”老人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城市“三无”老人保障工作
城市“三无”老人是城市老年人中的困难群体,其养老、医疗等面临诸多困难,需要全社会的关爱。加强城市“三无”老人保障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民生幸福工程”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5号)明确要求,根据本地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建立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增长机制。2011年年初,省人民政府将建立城市“三无”老人保障制度列为54项重点工作之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三无”老人保障工作,认真落实城市“三无”老人保障措施,确保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不断满足其物质文化需求,让其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健全城市“三无”老人保障体系
(一)全面建立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增长制度。为保障城市“三无”老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在我省全面建立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即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50%比例确定当年供养标准,其中,苏北平均供养标准不低于50%,苏中不低于45%,苏南不低于40%。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城市“三无”老人供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城市“三无”老人供养经费及时足额到位。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城市“三无”老人供养经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各地要同时做好18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的城市“三无”人员保障工作。
(二)实行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相结合的养老模式。城市“三无”老人自愿到机构养老的,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安排其去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老;选择居家养老的,所在街道、社区要根据其养老需要,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对选择居家养老和患有精神性、传染性疾病等不适宜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老人,要通过签订供养协议书,采取委托亲友代养、提供社区养老服务、日间照料等方式实行分散供养。街道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定期检查分散供养城市“三无”老人的住房和日常生活状况,对其危旧房屋及时进行修缮,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特殊照料。
(三)加强城市“三无”老人医疗保障工作。各地要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城市“三无”老人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安排一次免费体检;将城市“三无”老人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其参保费用由政府承担;将城市“三无”老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其制度内医药费自付部分参照农村“五保”对象救助政策予以救助。当地医疗机构要减免城市“三无”老人的普通门诊挂号费和家庭病床出诊费等相关医疗费用,惠民医院要优先为城市“三无”老人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