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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
(渝办发[2011]31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巩固农村卫生服务网底,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及村卫生室建设,完善村级基本医疗及公共卫生服务运行机制,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实施范围;建立乡村医生免费培训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补助机制和购买服务机制;建立乡村医生应急动员机制和医疗风险防范机制;推动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大力推进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是指依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以下简称《条例》)注册的乡村医生和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基本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区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收集居民健康信息,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和协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等相关工作。
  三、实现村卫生室全覆盖
  统一规划,科学设置村卫生室。各区县(自治县)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1个行政村设1个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居住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对目前没有村卫生室的行政村,要积极鼓励有资质人员举办村卫生室,或者由政府建设村卫生室。各地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2011年医改重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16号)精神和《重庆市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装修设计规范》要求,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到2015年,确保每个应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都有1所标准化村卫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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