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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建设领域治理拖欠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建设领域治理拖欠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渝办发[2011]29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建设领域治理拖欠长效机制,在保持各部门清欠维稳工作职责不变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区建设领域清欠维稳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亲自负责,要落实工作机构、专职人员和专项工作经费。
  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农民工维权告示牌”标准,规范内容,并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实施。人力社保部门要切实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加大日常巡查力度,畅通投诉渠道。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农民工投诉后,应及时处理。
  三、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利用各种渠道对农民工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和维权意识。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要适时推进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建立农民工年龄、文化程度、培训情况、技能水平、就业及现场行为表现等基础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监管,提高其自我约束能力。
  四、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现场行为进行评价打分,实时公布评价结果,并纳入招投标评分,实现市场与现场联动。加强合同履约监管,主动了解参建各方主体履行合同情况,变投诉上访为主动下访。督促项目参建各方制定清欠维稳工作应急预案,配合人力社保部门处置因拖欠工程款和工程款结算纠纷导致欠薪引发的集访、群访等突发事件。
  五、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受理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并监督农民工工资支付,经核实确有拖欠的,可动用保障金予以解决;负责督促检查用工主体劳动合同签订、考勤统计、工作量(含工资)审签、农民工花名册、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制度落实情况;负责制订建筑领域劳务用工简易合同,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纠正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负责会同信访、建设、公安、工会等部门和单位成立农民工工资拖欠应急联合处置工作组,落实专人,明确职责,加强联动,采取有效措施快速稳妥处置因欠薪引发的集访、群访等突发事件。农民工工资拖欠应急联合处置工作组要对集访、群访等突发事件作出责任认定书,作为限制、处罚责任单位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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