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落实全科医生激励制度。
1.充分保障全科医生劳动报酬。全科医生及其团队成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他在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按照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和与居民签订的服务协议获得报酬,也可通过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获得报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全科医生等承担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绩效考核要充分考虑全科医生的签约居民数量和构成、门诊工作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以及居民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等因素。
2.完善全科医生职称政策。继续深化卫生职称改革,根据基层卫生机构全科医生人员配置数量,合理设定高、中、初级职称人员比例,高、中级职称人员配置不以机构等级为依据,确保基层卫生机构有适量的高、中级全科医生。制定全科医学专业技术高级职务评审条件,考核内容与全科医生工作实际相衔接,重点评价其解决临床实际问题、提供社区卫生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经过规范化培养的全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提前一年申请职称晋升,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全科高、中级职务岗位。基层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职称晋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放宽外语要求,不对科研成果、论文作硬性规定。
3.畅通全科医生流动渠道。结合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卫生机构设置一定比例的岗位,用于招聘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专科医生培养基地招收学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基层执业经验的全科医生。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人才流动机制,鼓励全科医生在区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双向流动。
4.鼓励全科医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科医生,按国家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对在人口稀少、艰苦边远地区或贫困地区执业的全科医生,各区县(自治县)要制定优惠政策或给予必要补助,财政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要予以倾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卫生、教育、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要尽快组织修订完善现行政策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市卫生局要牵头做好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有关工作,市教委要抓好全科医生教育培养,市人力社保局要落实全科医生职称管理、医疗保险支持政策,市财政局要加大全科医师制度的投入,各区县(自治县)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要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学)会作用,在行业自律和制定全科医生培养内容、标准、流程及全科医师资格考试等方面充分发挥其优势和积极作用。
(二)加强统筹街接,合理规划培养。市卫生局要统筹全市全科医生需求数量,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公布全科医生岗位。要以医生岗位需求为导向,科学调控临床医学专业招生规模。市教委在制订临床医学本科生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时,要与医生岗位需求计划做好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