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2011]8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全科医生是指注册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执业(助理)医师,主要在基层承担预防保健、常见病多发病诊疗转诊、病人康复、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等一体化服务。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为培养一支“下得去、留得住、用得好”的全科医生队伍,加快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全科医生培养规律,强化政府主导作用,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立足基本市情,借鉴国际国内经验,坚持制度创新,试点先行,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科医生培养、准入、使用和激励机制,全面加强全科医生队伍管理,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质量为先。突出实践,注重质量,以提髙临床实践能力为重点,规范培养模式,统一培养标准,严格准入条件和资格考试,切实提高全科医生培养质量。
坚持制度创新。围绕全科医生培养、使用、管理环节,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引导全科医生到基层执业,逐步建立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和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健全全科医生保障和激励机制,拓展全科医生发展空间,关心全科医生切身利益,不断增强基层卫生人员工作积极性。
坚持科学推进。整体设计,分步实施,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制度,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既满足现阶段基层对全科医生的需要,又为实现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三)总体目标。
逐步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全科医生与城乡居民基本建立比较稳定的服务关系,全科医生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基本适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力争到2012年,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都有1名全科医生;到2015年,每万名城乡居民拥有1名全科医生;到2020年,每万名城乡居民拥有2-3名全科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