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明确土地储备机构的职责。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认真履行土地储备整治职责。一是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中长期重大项目开发的需求,科学合理制定土地储备整治计划,有序推进储备土地开发整治。二是应根据城市规划实施进程,做好拟出让宗地周边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为储备土地供应奠定基础。三是对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储备机构要分别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积极协助做好有关信访稳定工作。四是要严格按照土地招拍挂出让竞买须知的要求,明确交地时间、交地状态、整治状况、成本收取时间、价款和违约责任。
(五)规范土地储备整治开发行为。一是已列入危旧房、城中村、棚户区等旧城改造计划,并经市政府批准列入改造范围的项目,可纳入开发整治性储备范畴。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得擅自将其他已办理权属登记的国有土地纳入其中。二是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工矿企业需搬迁的,原有土地应由土地储备机构优先收购储备。三是土地储备机构不得利用开发企业资金参与储备土地的开发整治。因特殊原因,经市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批准的也应严格控制借贷成本,严禁与社会单位约定储备土地的收益分成。
(六)强化土地储备登记监管机制。土地储备登记由所在地国土部门负责办理,储备面积大于20公顷的,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查核准后再予登记发证。
(七)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整治,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一是土地储备整治是为公共利益和实施城乡规划建设需要,而先期明确实施主体及范围,并不改变农用地征(转)用和城市房屋拆迁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不影响土地储备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对农村集体土地,在实施储备整治时,必须依法按照程序对其进行征(转)用,并对农民进行补偿安置。对城市房屋拆迁,在实施开发性整治时,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二是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作为旧城区改建项目申请人,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县(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征收项目所需资金和安置房建设情况等相关资料,向当地征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征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八)加大土地储备的审计力度。建立土地储备成本核算制度。对土地储备机构已出让的土地,国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宗地储备成本台账,采取项目审计的方式逐宗核算,根据核算结果拨付应返还的土地储备成本。同时,建立健全资金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的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保障土地储备资金规范、合理、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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