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地址;
2.委托执法的依据;
3.委托执法的事项和权限;
4.委托执法的期限;
5.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6.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委托执法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委托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实施委托执法的,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重新委托。
(二)规范委托内容。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权限实施委托乡镇执法。在2012年3月底前,各区县(自治县)法制部门对委托乡镇执法工作开展全面自查,并结合行政执法需要以及乡镇(街道)人力、物力和执法能力等实际进行调整。区县(自治县)委托执法机关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重新完善《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就具体委托事项和执法权限签订书面委托协议。《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签订后,行政委托机关应在10日内将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行政委托机关及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故应当将委托执法的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规范委托执法行为
(一)严格委托执法行为。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衣着整洁、亮证执法,规范实施行政执法。要落实年度执法计划并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正确使用委托执法机关的法律文书,从事受委托执法范围的执法活动,不得在委托范围以外做出影响监管对象权益的决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有关当事人的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记录在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告知事项应当尽量明白、完整,依法告知法律救济权利和渠道。
(二)规范行政执法流程。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机关要将所有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内容、环节、步骤、时限程序化,做到年度有执法计划,现场有检查细则,取证有公示流程,处罚有裁量标准,健全行政执法制度。要确保执法主体适格、权限合法、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告知完整、公正公平。切实做到执法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置与疏导相结合,建立良好的执法环境。
(三)做到公平公正执法。委托执法要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违法行为处罚标准,避免宽严失当、感情执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予以保护,对任何违法行为都要依法严厉追究法律责任。大力推进文明执法、廉洁执法,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行政执法理念。对必须实施行政处罚的,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合情合理,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伤害其人格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