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综合办事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其中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要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依法实施安全生产委托执法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因未接受安全生产委托执法而推卸安全监管责任。
三、强化委托执法责任
(一)明确委托责任。区县(自治县)委托执法机关应当明确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责任。委托执法机关对委托行为造成的不当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接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有过错的,委托执法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后,可以追究相关行政执法人员责任和追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委托机关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接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承担。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履行监督指导职责。
(二)加强培训指导。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委托、谁培训”的原则,加强对接受委托的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每年对接受委托执法的乡镇(街道)执法人员开展不少于20学时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对接受委托执法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认真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未认真使用执法文书,未实施过行政处罚的,委托执法机关应当研究是否再继续实施委托,必要时委托执法机关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
(三)加强执法监督。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机关应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文书提供给受委托乡镇(街道),并做好登记建档等管理工作。要加强对接受委托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每年至少对乡镇(街道)使用执法文书的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程序合法性、处罚依据正确性,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理运用,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正确性等。要制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将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
四、完善委托执法要件
(一)规范委托方式。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书面方式委托执法,凡委托执法职责不清、界定不明的,接受委托方不承担委托执法责任。委托执法文书应载明下列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