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
(渝办发〔2011〕29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根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规定,我市从2007年1月起,率先全面实施委托乡镇(街道)执法工作,有效提升了基层安全监管能力。但是,当前还存在委托部门过多,委托业务范围太宽,委托责任落实不够,日常培训、指导、监督不深入,监察执法能力不适应,执法手段不硬等突出问题,需要进一步进行明确、规范和加强。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限定委托执法领域
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街道)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领域,主要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内河交通运输安全、煤矿与非煤矿山安全、农业机械安全的执法权限,主要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部门、煤炭监管部门、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上部门应当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文件规定的委托权限实施委托。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执法权限,一般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警告和小额的行政处罚权)。
二、规范受委托执法主体
各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乡镇(街道)监管执法能力现状和安全监管实际需要,进一步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处罚权限,落实委托责任,加强培训指导,提升执法效能,并就具体委托事项、权限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委托协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日常管理职责分工和“一岗双责”责任制要求,分别安排相关领导和行政执法机构(办公室、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委托执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