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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
(石政发〔2011〕29号)


市内五区、四组团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和正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规范化管理,全面整顿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国务院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和《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内五区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适用本规定。

  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正定新区和组团县(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全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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