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安区祥平街道过溪村等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厦府〔2011〕515号)
同安区人民政府: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安区祥平街道瑶头村等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请示》(厦同政〔2011〕102号)收悉。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同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村镇建设规划,将3.1426公顷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祥平街道过溪村旱地0.009公顷,西湖村其他农用地0.036公顷;大同街道东山村水田0.234公顷;凤南农场新塘村水田0.009公顷;汀溪镇褒美村水田0.009公顷;新民镇湖柑村旱地0.009公顷、园地0.018公顷,乌涂村水田0.009公顷,西塘村园地0.009公顷,溪林村水田0.009公顷,禾山村园地0.009公顷,柑岭村水田0.009公顷、园地0.009公顷,洋厝埔村水田0.018公顷;白沙仑农场园地1.7176公顷;竹坝农场园地0.984公顷;洪塘村龙泉村旱地0.027公顷,三忠村园地0.018公顷;共计3.1426公顷集体土地作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申请用地的村民住宅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并按规定报批。
三、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你区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用批准文件10日内,按批准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群众生产和生活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