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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条 其它事项
  1、乙方应在        日前开工。
  2、乙方将该项目每月工程进度表于当月25日前上报甲方。
  3、乙方应在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装修前将拟选择的装修材料以书面及实物形式报甲方审查备案。
  4、乙方应接受甲方及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对保障性租赁住房施工质量和进度的监督及检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5、乙方应在交房前向甲方提交经审图机构签章的竣工总平面图、保障性租赁住房单体建筑施工图、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材料。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房,每逾期一日,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房屋总房价款(市场价)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2、乙方如擅自将该项目中所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自行销售,甲方将通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取消开发资质、收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将房屋收回,没收违法所得,同时乙方按违法所得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本合同所指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未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甲方有权拒绝接收房屋。乙方应按出现质量问题房屋的建筑面积乘以同一时期、同一地段商品房销售均价向甲方一次性补缴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乙方凭“缴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凭证”方可办理该项目商品房产权初始登记,否则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初始登记。
  4、乙方如擅自改变装修备案的材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或拆除,按规定重新装修,并按相应房屋总房价款的4%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三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保定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7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市财政局、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各1份,由甲方负责送达。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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