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项目中保障性租赁住房已经质监、安监、消防、气象部门验收合格,已取得电梯使用合格证,已取得或具备取得《保定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的条件。
2、房屋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达到以下条件:
(1)水、电、暖、道路、硬化地面于交房日达到使用条件。
(2)室内装修已经质监部门验收合格。
(3)燃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于交房日具备开通条件。
(4)小区绿化完成。
第五条 房屋交接
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移交申请。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乙方应出示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如乙方不能够全部达到本合同第四条的条件,甲方有权拒绝接收,由此造成延期交房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在办理商品房部分预售审批前,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持本合同到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管理处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办理通知单》和本项目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参与预售。
第七条 产权登记
1、乙方持甲方出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移交申请审批单》方可办理该项目初始登记,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与本项目的其他商品住房分开登记,直接登记在甲方名下,其性质为国有直管房产。
2、乙方负责将本合同所指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到甲方名下,甲方负责协助办理,并承担其费用。
3、乙方保证本合同所指保障性租赁住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乙方原因,造成该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工程质量保修
乙方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和该项目《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承诺,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第九条 物业管理
1、该房屋投入使用后,应由乙方选聘的物业公司对本小区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不得对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户有歧视性行为。
2、保障性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标准: 基本物业服务费: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35元(针对三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高层和小高层电梯费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30元(物价部门未有明确规定);一层不得收取电梯费。物业服务标准:至少达到市物价部门制定的三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乙方在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时应将此作为招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