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规划许可的配建面积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监督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优先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施工,按照统一质量标准进行质量检查、施工监督。
(八)由市联审办组织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为联验部门,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合同》的落实情况出具意见,对不符合《保障性租赁配建合同》约定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市联审办不予通过联合验收。
(九)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移交申请审批单》方可办理该项目初始登记,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其他商品房分开登记。
(十)产权归政府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直接登记到保定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名下,属国有直管房产。登记所需的产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维修基金、土地证办理费等费用由政府承担,其余的费用由开发单位承担。
第七条 配建的租赁住房纳入所在开发项目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统一的物业管理服务。租赁对象应自觉接受管理,缴纳相关费用。
第八条 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维修和租金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保障性租赁配建合同》约定配建的,市住建局、市国土局等部门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条 各县(市)政府、白沟新城管委会,可参照此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附件:1、保定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合同
2、保障性住房移交申请审批单
附件1
保定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合同
编号:
甲方: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开发单位
为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10〕1号)文件精神,根据《保定市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保市府〔2011〕213号)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批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方案”,甲乙双方就在项目中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事宜签订以下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