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1〕保市府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保定市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保定市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不断增强保障能力,切实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的住房问题,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危陋住宅区)、城中村改造等住房建设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要与建设项目同步备案(立项)、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市政府所有。
第三条 配建范围和配建比例
2011年3月1日起,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归市政府所有;
城中村改造项目中,享受优惠政策的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的部分按5%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享受政策的建筑面积须按商品住房要求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均归市政府所有;
城市棚户区(危陋住宅区)项目按规划总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按5%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归市政府所有;
经济适用住房(含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5%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定保障性租赁住房成本价格,市政府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
对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开发项目,要经市政府审批,并报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要求
(一)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30-5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40-60平方米。套型均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达到入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