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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四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四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渝府发〔2011〕10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作出的《关于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决定》精神,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保障依法行政,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对2011年10月31日之前印发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市政府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废止6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文件目录见附件1)。

  凡没有列入废止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其中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文件目录见附件2),自2012年1月1日重新起算。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废止的第四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双十协定”签字处等五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3〕170号)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道路行人交通管理的通告(重府发〔1995〕150号)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通知(渝府发〔1997〕44号)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农村进一步深化村民自治工作实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渝府发〔1998〕56号)

  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天然林资源的通告(渝府发〔1998〕69号)

  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56号)

  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居委会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0〕57号)

  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级公路、铁路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84号)

  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费额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2〕92号)

  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场路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03〕9号)

  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

  1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通告(渝府发〔200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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