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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1〕37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修建临时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工程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修建,不登记产权,限定短期使用,批准期满须自行拆除的临时施工用房、临时售房部、临时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临时建设工程应严格控制,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

  (一)位于已建成的住宅小区用地范围内的;

  (二)位于城乡规划中明确的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内的;

  (三)位于消防(车)通道和扑救场地范围内的;

  (四)影响防洪、泄洪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项目临时施工用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临时施工用房除外)和临时售房部,不得占用该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临时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用房不得超占规划道路控制线。

  第五条 临时建筑(含地下)的总层数不得超过2层且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临时建筑与用地边界的退让应满足本市规划技术规定的要求。临时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本市规划技术规定的要求;确不能满足的,应征得相邻建筑所有权人的同意,但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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