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强化种子市场管理。严格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政审批、管理,依法纠正和查处骗取审批、违法审批等行为。强化种子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和日常监督,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予准入,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及时整治和清理。加强种子质量监管,扩大监督抽查和市场检查范围。严厉打击抢购套购、套牌侵权、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子等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农民的切身利益。
(七)健全种子监管体系。切实发挥种子管理部门职能作用,强化种子监管,履行好种业行政许可、市场监管、品种审定、质量监督和新品种保护等职责。各地要加强种子管理体系建设,理顺工作职能,提高管理和服务能力。农业部门要加强种子队伍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培养一支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种子管理队伍。
三、保障措施
(一)制定发展规划。与国家种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编制我省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分作物、分区域、分阶段提出发展目标、方向和重点,明确今后种业发展的任务和措施。根据国家政策和财力状况,安排国家种子工程配套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农作物种业,加大对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二)加大投入力度。加强与国家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及863、973等重大科技专项衔接,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对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农作物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基建投资,提高省本级投资和配套水平,支持种子质量检验站、品种区试站、新品种展示中心和信息采集点等技术支撑服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强化种子管理职能,将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加强信贷支持力度,保障种子收储需求。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实施种子生产保险制度,设立种子生产保险专项补贴资金,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参与、商业化运作的风险分散机制。
(三)完善配套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支持种子基地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将种子生产机具、烘干设备和加工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健全利益分配机制,完善基础性、公益性科研成果和商业化育种成果奖励制度。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要完善《河北省农作物新品种选育补助办法(试行)》,进一步确定补助标准、补贴和奖励范围,加强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研究和推广工作。
(四)加强人才培养。抓好种子管理人才的培养,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加强学科建设,提高高等院校农作物种业相关学科、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和实习基地培养种业人才的能力。加强企业经营队伍建设,提高现代企业管理水平,增强驾驭市场能力。通过阳光培训、田间学校等形式,培养“农民育种家”队伍。对种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优先安排参加职称评定、成果奖励和专家评审。鼓励引进国内外高水平种业人才,促进各类种业人才向我省种业企业流动,为我省农作物种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