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市级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支持和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委根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金需求等因素确定年度合同能源管理奖励资金规模。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按年节能量给予奖励支持,奖励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完善相关会计制度。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应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金收入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四)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以商业银行为主体、担保公司为辅助、小额贷款公司为补充,鼓励其他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专项基金、种子基金进入节能服务领域,为合同能源管理搭建融资服务平台。商业银行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要进一步加大有效信贷支持,依据新形势下宏观调控要求以及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对自身信贷管理制度进行系统的梳理调整和完善;同时对实施节能重点工程且市场效益好、创新能力强的节能服务公司要积极创新信贷产品、抵质押方式和服务内容,予以重点支持。担保公司要积极为节能服务公司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提供担保,简化有关手续,优惠担保费用,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做大做强。小额贷款公司要发挥自身灵活快捷的优势,加强与节能服务公司沟通合作,支持短平快的节能项目迅速实现节能效益。积极引进国外优惠贷款和赠款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四、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监管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项目,项目合同及相关技术应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的有关规定。
(二)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审查工作。项目完工后,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委托专业审核机构审核项目节能量和实施情况。根据审核报告,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委下达奖励资金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