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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二)实行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和分级管理制度。市经济信息委和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管理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告符合备案条件并经审查合格的节能服务公司。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国家级节能服务公司的推荐工作,按照国家审核备案要求,培育市级节能服务公司,并择优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推荐审查备案。

  申请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2.市级节能服务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含),国家级节能服务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3.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三)强化节能服务行业自律。节能服务公司可通过组建行业协会开展业务培训,搭建信息共享和交流平台,及时总结、交流、推广成功经验,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开展节能咨询服务。通过制定节能服务行业公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规范服务程序,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不断提高合同能源管理的社会影响力,推动节能服务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鼓励重点用能行业及用能企业积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鼓励电力、冶金、化工、建材等行业和建筑领域,以及年综合能耗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结合“十二五”节能目标,充分利用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和税收扶持政策,把实施合同能源管理作为降耗增效的重要途径和手段。鼓励重点用能企业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三、认真落实合同能源管理激励政策

  (一)落实国家税收扶持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10〕110号文件要求,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条件的,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对节能服务公司申报的项目难以界定的,可要求其提供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节能服务公司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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