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如期完成总量减排任务。
2.合理分解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目标任务,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
市政府根据各区县(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产业发展布局、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及削减潜力等,分解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十二五”总量减排目标。市政府每年对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下达总量减排任务,并严格考核。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将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单位和责任人。
(三)完善法规政策。
1.完善总量减排法规。建立完善环境保护、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等方面的法规体系。加快制定完善《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办法》、《重庆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修订重庆市水泥、火电、造纸等重点行业的地方排放标准,为全面完成总量减排任务提供法规支撑。
2.建立完善总量减排相关政策。一是充分发挥价格政策作用。所有的上网燃煤电厂、镇以上污水处理厂均应严格执行脱硫电价核定和水质核定政策,将脱硫投运率和处理达标水量作为享受脱硫电价和拨付污水处理费的依据。积极争取燃煤电厂脱硝电价政策,鼓励建设脱硝设施,提高脱硝效率。全面推行排污权交易,新增主要污染物的企业一律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总量指标。二是大力促进绿色信贷政策。环保和金融部门要加强合作与联动,进一步加强总量减排领域的金融服务,以强化环境监管促进信贷安全,以严格信贷管理支持环境保护。各金融机构在向企业发放贷款时,要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要加大对总量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总量减排项目提供金融服务。未完成总量减排任务的企业不得给予项目贷款。三是加大总量减排资金投入。市政府设立总量减排专项资金,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安排相应经费用于总量减排工作。要加大对燃煤电厂脱硝和水泥厂脱硝试点等重点项目的资金补助,加大向国家争取资金补助的工作力度。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拓宽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总量减排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监管,确保总量减排经费专款专用,并督促企业落实相应资金,确保减排项目顺利完成。
(四)完善工作机制。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